时间:2022/8/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白癜风爱心传递分享会 http://www.tlmymy.com/

《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邓丽群,女,年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专科文化,原连城县青少年宫主任兼任连城团县委、青少年宫财务报账员、出纳,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年12月3日被留置,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丽群犯贪污罪,于年1月8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丽群到庭参加诉讼。近期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邓丽群在担任连城县团县委、青少年宫的财务报账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列支津补贴、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截留志愿者社会保险费、虚报发票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8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年1月,被告人邓丽群在连城团县委账户上列支届9名大学生志愿者保险费.18元,后将该款转入其个人建行账户占为己有。

2.年4月,被告人邓丽群将团省委下拨的年度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费.2元转入其个人建行账户占为己有。

3.年至年间,被告人邓丽群将江某、华某等12名大学生志愿者上缴的年度、年度大学生志愿者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共计元截留占为己有。

4.年2月,被告人邓丽群在连城团县委账户列支了年下半年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元。年12月,被告人邓丽群又以支付年下半年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名义从团县委账户列支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从中重复列支了元占为己有。

5.年10月,被告人邓丽群在连城团县委账户以支付年7-12月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的名义转出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年5月,被告人邓丽群又在团县委账户支付年7月至年6月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元,从中重复列支了元占为己有。

6.年4月,被告人邓丽群在连城县青少年宫账上重复列支刘某、赖某、董某、周某、邓丽群等5人的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发津补贴元占为己有。

7.年1月,被告人邓丽群在连城天行健电脑经营部虚开电脑维修、耗材等费用发票从连城县青少年宫账户虚报支出元,将其中元占为己有。

8.年至年间,被告人邓丽群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截留从村居团支书百元津贴中扣下的各乡镇团委应上缴的-年度的团费合计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邓丽群将上述贪污所得用于炒股及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邓丽群案发前主动向单位领导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年10月31日,被告人邓丽群主动向连城团县委账户退出赃款.38元;同年12月23日,连城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邓丽群退出赃款元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丽群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38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邓丽群具有自首、退赃、贪污保险费等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丽群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十二万至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丽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据证实。

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

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丽群在担任连城县团县委、青少年宫的财务报账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丽群案发前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丽群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丽群贪污保险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丽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基于上述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连城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丽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

二、对连城县监察委扣押的被告人邓丽群赃款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pgsp/1534.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