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如需转载或约稿请联系作者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就补偿安置事宜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就可能会遭遇强拆房屋、强推土地的行为,而拆迁部门强拆、强推的理由则往往是“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为了公共利益”云云,但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到底成立吗?并不!今天笔者就以福建省龙岩市的一则强拆房屋、强推果树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面对违法征收,到底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xx村村民,其在本村依法承包了一处自留荒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家庭农场,其中建设了部分房屋用来进行居住,其余地块则种植了果树、苗木,多年来陈某一家一直在该处土地依法经营和生活。年6月,因相关道路项目施工建设的需要,陈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未同意与拆迁部门(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年12月,拆迁部门在未经陈某同意、未对陈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陈某的农场房屋、地上果树与树苗全部强拆、强推,陈某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部门强拆、强推行为违法,进而据此提起国家赔偿。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提供的补偿标准合法合理,陈某一直未签协议搬迁,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因此我方为了公共利益,才实施了强拆行为,强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部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拆迁部门将所谓的“施工进度”、“公共利益”作为理由,其本质上并不成立。更何况,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了个人利益,在此情况下法律当然要明确规定征收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对拆迁户的损失进行弥补,拆迁部门所谓的“公共利益”已经被法律所吸纳,拆迁部门无权再滥用“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拆迁部门如果因强拆、强推等违法征收行为,给拆迁户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在其强拆、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则应依法对拆迁户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除应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房屋、强推果树行为违法外,还应依法判决拆迁部门限期对陈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房屋、强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陈某作出赔偿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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