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

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15万元债务系丈夫个人债务,

与妻子无关,

由丈夫独自归还债权人。

然而,

作为债权人的曹先生也倍感无奈

曹先生诉称,他与借款人童先生系朋友关系。年7月的一天,童先生提出因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次日,曹先生通过转账形式给付童先生借款15万元。年7月届期,童先生未按约还本付息,并销声匿迹。年3月,曹先生一纸诉状将童先生、周女士夫妇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

曹先生和周女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是童先生却未到庭答辩和举证。

在审理中,曹先生也确认,周女士对上述借款之事并不清楚,也无法确认童先生是否将借款用于生意或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童先生向曹先生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与质证,童先生之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其妻子周女士对童先生向曹先生举债不知情,故确认该债务系童先生个人债务,与周女士无关。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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